深圳創業補貼

深圳創業補貼


为切实提高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运营管理服务专业化、精准化、科学化水平,进一步优化港澳青年来深创新创业环境、拓展港澳青年就业创业空间,根据《关于印发〈关于推动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粤人社函〔2021〕5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委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建设专项小组同意,就推动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初創企業補貼

補貼標準

  符合補貼條件的自主創業人員可申請10000元的初創企業補貼。屬於合夥創辦企業的,經審核合夥人條件、出資比例等,按該初創企業首次申請時的商事登記合夥人人數每名計發10000元、合計不超過10萬元給予初創企業補貼(以同一初創企業申請初創補貼的合夥人或股東,最多不能超過10人)。初創企業補貼只能申請並享受一次。

二、創業場租補貼

補貼標準

  (一)自主創業人員在經市直部門及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認定或備案的創業帶動就業孵化基地、科技企業孵化載體、留學生創業園等(以下簡稱認定載體)內創辦初創企業,按照第一年每月1200元、第二年每月1000元、第三年每月700元標準給予租金補貼。實際租金低於補貼標準的,按實際租金補貼。

  (二)自主創業人員在主辦載體以及認定載體外租用經營場地創辦初創企業的,按每月最高不超過500元(每年最高不超過6000元),給予最長不超過3年的租金補貼。實際租金低於補貼標準的,按實際租金補貼。

  (三)大學生(包括本市普通高校、職業學校、技工院校在校學生,休學學生;畢業5年內的普通高校、職業學校、技工院校畢業生及留學回國人員)、深圳戶籍的復員轉業退役軍人自主創業的,在認定載體內創辦初創企業的,按照第一年每月1560元、第二年每月1300元、第三年每月910元的標準給予租金補貼;在認定載體以及認定載體外租用經營場地創辦初創企業的,按每月最高不超過650元(每年最高不超過7800元),給予最長不超過3年的租金補貼;實際租金低於補貼標準的,按實際租金補貼。

三、創業社保補貼

補貼標準

  社保補貼按我市當年度社會保險費最低繳交標準,對單位承擔部分給予補貼。單位實際繳交部分低於最低繳交標準的,據實給予補貼;個人應繳部分仍由其本人承擔。

四、創業帶動就業補貼

補貼標準

  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給予補貼;招用4人以上(含4人)的每淨增1人給予3000元補貼,總額最高不超過3萬元。不同初創企業吸納同一勞動者就業的不能再次申領補貼。

五、留學人員創業補貼

補貼標準

一等資助100萬元,每年資助不超過10名;二等資助50萬元,每年資助不超過15名;三等資助30萬元,每年資助不超過30名。

六、支持港澳青年創新創業【意見征求稿】

補貼標準

1.前海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園區內的港澳青年創辦企業,每年對其實際產生的租金給予扶持,最高不超過60元/平方米:月。每家企業享受扶持最高不超過三年,每年最高不超過150萬元。

2.港澳青年持有成立一年以上、營業收入超過500萬元的前海機構股份達到25%以上的,按照每人每年3萬元給予創業獎勵,獎勵期限不超過3年。

3.對參加國家、廣東省、深圳市及各區政府,以及香港貿易發展局主辦展會的港澳青年創辦企業,按實際場租費、展品運輸費、展位搭建費的20%的比例給予參展補貼。每家企業單個展會給予最高不超過 10萬元的參展補貼,每家企業每年獲得補貼總額不超過 50萬元。

4.對上一年度獲得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港澳青年創辦企業,給予12萬元獎勵,對上一年度通過國家高新技術企業重新認定的港澳青年創辦企業,一次性給予6萬元資助。


七、支持港澳青年實習

補貼標準

對聘用港澳青年的機構,按上一年度用人機構聘用的港澳青年工資薪金所得 10%,每人每年最高3萬元,給予用人機構用人獎勵,每聘用名港澳青年給予機構的獎勵期限不超過 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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